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与被上诉人陈广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一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维,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顺贤,医务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榕,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因与被上诉人陈广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民壹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自愿于2006年4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陈广榕600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181元,由被上诉人陈广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8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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